(記者曾厚銘/彰化報導)溪湖分局埔鹽分駐所陳姓所長在查緝毒品治安人口時,遭毒駕的施姓男子倒車撞斷腿,警方破窗逮捕,送地檢署偵辦,檢方向法院羈押聲請,卻遭法官駁回,引起社會各界譁然,怒指縱放毒駕嫌犯,彰化地檢署提出押抗後,高等法院發回更審,(12)日彰化地方法院重開羈押庭,當庭裁定准予預防性羈押。
施嫌毒駕拒捕,到車衝撞埔鹽分駐所長造成雙腿骨折,經更審後裁定覊押。(圖/資料照)
彰化地檢署指出,6月4日下午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埔鹽分駐所陳姓所長和趙姓警員,前往埔鹽鄉查訪毒品人口施姓被告,被告開車企圖逃逸致陳姓所長倒地遭被告駕車輾過雙腳而受有骨折等傷害,經警破窗拉下逮捕。施姓被告經移送本署檢察官複訊後,5日下午向法院聲請預防性羈押。同日經法院裁定駁回,被告請回。
彰檢署說,本署收受卷宗後即時提出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日撤銷原裁定,發回地院更為裁定,彰化地院(12)日上午傳喚被告重開羈押庭,訊後以被告有再犯公共危險之虞並有羈押必要為由,裁定准以預防性羈押。
彰化地方法院(12)日表示,聲請羈押之證據須達足認被告有檢察官所指涉犯罪名之犯罪嫌疑重大,始得進一步審查是否具備羈押原因、必要性及比例原則。本案前經本院承辦法官裁定駁回,嗣檢察官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撤銷發回後,本院承辦法官於今日開庭訊問被告,經聽取檢察官主張及辯護人意見,並綜合審查檢察官聲請羈押時迄今日所提出之證據後,認被告涉犯妨害公務及傷害的犯罪嫌疑重大,衡酌被告對執法人員人身侵害及毒駕對一般民眾之危險性,認羈押被告並未逾越必要性及比例原則,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裁定准予羈押被告。
彰化地院重開覊押庭,彰化市長林世賢號召民眾到法院聲援檢警。(圖/市長提供)
彰檢署強調,近半月來本署聲請預防性羈押已獲准16件(其中2件係經本署抗告成功法院重新裁准)。本署仍將依臺灣高等檢察署毒駕專案指導方針,運用與警察機關建立之綿密聯繫網絡,持續嚴打毒駕,保障民眾人身及財產安全。